昆山市某钢管租赁站与无锡某劳务公司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某钢管租赁站要求被告无锡某劳务公司及周某支付欠付的租赁款并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但被告并不认可违约金且被告周某认为自己仅作为无锡某劳务公司的法人,并不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583民初9558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昆山市某钢管租赁站与无锡某劳务公司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某钢管租赁站要求被告无锡某劳务公司及周某支付欠付的租赁款并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但被告并不认可违约金且被告周某认为自己仅作为无锡某劳务公司的法人,并不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缕清三者关系后,认定被告周某作为合同相对人,理应承担责任,并就违约金部分据理力争,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所有责任,并且以3倍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最终原告获赔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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