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583民初2328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沈某与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沈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徐某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而徐某则不认可利息部分。
本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沈某的委托后,在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并走访案涉工程、了解案涉事实并梳理证据后发现,被告曾就利息部分与原告达成相应协议,但是协议所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律师利用丰富的经验技巧以及深厚的法律功底,最终不仅帮原告拿回了全部货款,还争取到了1.3倍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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